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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07-22 点击:142次

各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文明城市全域创建工作,提高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安全防护水平,有效减少交通事故伤亡人数,根据市文明办和市公安局联合下发的文件通知要求,在示范区辖区范围加强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管理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工作目标

健全完善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管理体系,推动 “文明出行、保护生命、从头开始”主题活动向纵深开展,在815日前实现城市道路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安全头盔佩戴率》75%的目标。

责任分解

(一)机关单位强化示范引领。全区各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及时向本单位及下属机构在职、离退休人员传达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的重要意义和法律要求,切实开展“文明出行、保护生命、从头开始”主题活动。各级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 垂范,在驾乘电动自行车时自觉佩戴安全头盔,并积极向亲朋好友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形成广泛的社会带动。

(二)职能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区直部门要紧密结合工作职能,宣传引导行业从业人员驾乘电动自行车时自觉佩戴安全头盔, 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合力。

1.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宣传引导便民服务大厅出入人员驾乘电动自行车时自觉佩戴安全头盔。

2.社会事务管理局负责通知并督导全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各高等院校,宣传发动教职员工、离退休人员驾乘电动自行车时自觉佩戴安全头盔,并积极开展“小手拉大手”活动,引导学生家长自觉遵守驾乘电动自行车的有关规定。

3.社区服务中心负责通知并督导物业服务管理企业,利用小区宣传阵地和微信群,宣传发动小区业主驾乘电动自行车时自觉佩戴安全头盔。

4.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通知并督导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宣传发动所属务工人员驾乘电动自行车时自觉佩戴安全头盔。

5.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负责通知并督导全区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宣传发动在职及离退休人员驾乘电动自行车时自觉佩戴安全头盔。

6.综合执法中心负责宣传发动辖区园林、环卫从业人员驾乘电动自行车时自觉佩戴安全头盔。负责通知并督导在建工地施工企业,宣传发动所属务工人员驾乘电动自行车时自觉佩戴安全头盔。督促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创新管理模式,为共享电动自行车配备安全头盔。

7.组织人社局负责通知并督导人力、劳务市场及劳务派遣企 业,宣传发动务工人员驾乘电动自行车时自觉佩戴安全头盔,并将佩戴安全头盔等交通安全知识纳入岗前培训内容。

8.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示范区分局负责通知并倡导外卖行业各企业,宣传发动从业人员驾乘电动自行车时自觉佩戴安全头盔。负责通知并督导农贸(集贸)市场经营企业,宣传发动企业员工和市场商户驾乘电动自行车时自觉佩戴安全头盔。加大安全头盔销售行为执法检查力度,严防不法商家哄抬物价。推动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开展购买电动自行车送安全头盔活动。

9.招商引资服务局负责通知并督导酒店、超市,宣传发动从业人员驾乘电动自行车时自觉佩戴安全头盔。

(三)区级媒体注重氛围营造。新闻中心利用示范区融媒等新闻媒体,要围绕“文明出行、保护生命、从头开始”主题,集中做好活动的宣传报道,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

(四)公安机关加强执法力度。公安分局在依法查纠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违法行为的基础上,对驾乘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人员,采取协助民警执勤、学习交通安全法规等方式加强教育劝导。公安交警在执法中要详细记录未佩戴安全头盔人员信息,定期整理汇总并向有关部门反馈。市直机关及省驻周单位工作人员在驾乘电动自行车时如不佩戴安全头盔,第一次被发现由公安机关批评教育,第二次被发现由区创文办向市文明办进行反馈,第三次被发现交由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办公室通报批评。

(五)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办事处要切实发挥属地管理责任,积极发动基层社区,全面开展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宣传和管理工作。

工作要求

市文明办将把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安全头盔佩戴情况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常态管理和年度测评,请各办事处、各单位要积极发动部署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工作,强化宣传,细化任务,严格责任,确保完成安全头盔佩戴率>75%的近期目标。


周口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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